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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证券公司自查整改、合规经营和创新发展的通知


  (一)各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要积极主动、严肃认真地进行整改。按照“讲实话、真整改、定责任、给时间”的原则,对交清底数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的公司,视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给予半年到一年半的时间进行整改。我会对按计划进行整改,化解风险有明显成效的公司,不采取限制其业务的措施;对在自查中弄虚作假、整改不力或继续违规的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将予以严肃查处;对不能有效控制风险、甚至继续扩大风险,有可能影响市场安全运行和社会稳定的公司,将坚决及时地予以处置,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积极采取措施,想方设法,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资源,解决存在的问题。我会鼓励证券公司主动采取清收债权、盘活资产、增资扩股、向股东借入或将现有机构债务转为清偿顺序在其他债务之后的次级债等办法,进行债务重组,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对期限较长、能够切实改善流动性的次级债务,经注册地证监局同意并报我会机构监管部核准,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公司的净资本。对完成自查摸底、风险底数清楚、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措施有效的公司,我会将在政策范围内,支持其缓解阶段性的流动性困难。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重大违规行为的公司,在整改完成前,要采取暂停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人员的薪酬水平和职务消费等措施,严格控制支出,并将有关情况向注册地证监局报告。

  (三)有关公司要制定明确、可行的时间表,抓紧清理规范原有违规资产管理业务,并于每月10日前向注册地证监局报告上月清理规范进展情况;要在今年4月底前将2004年9月30日前签订、尚未履行完毕的资产管理合同(含补充协议、到期后续签的合同及原合同)报注册地证监局备案。严禁将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由机构变更为个人,将资产管理合同转为经纪业务合同,我会将对此类行为严格检查,严厉查处。

  (四)现阶段,除确有利于化解风险和行业整合的个案之外,我会原则上停止批准新设证券公司和营业性分支机构。

  三、严格依法合规经营,有效控制经营风险,规范开展各项业务

  (一)进一步端正投资理念,增强守法意识,完善投资决策和内部控制机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不得将自营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经纪业务混合操作;不得以他人名义开立自营或资产管理账户;不得使用非自营席位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超比例持仓或操纵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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