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本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制定的业务规则,对结算参与人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结算参与人资格
第六条 申请成为本公司的甲类结算参与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评审;
(二) 建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本公司要求的结算业务相关技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开展证券结算业务的独立部门并配备具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的专职结算人员;
(三) 能够承担其业务范围内的证券和资金的最终交收责任;
(四) 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成为本公司的乙类结算参与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二) 建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公司要求的结算业务相关技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开展证券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并配备具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的专职结算人员;
(三) 能够承担其业务范围内的证券和资金的最终交收责任;
(四) 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财务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五) 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一)结算参与人资格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或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
(五)公司组织结构说明;
(六)内部结算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书;
(八)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九)本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本公司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予以公告;决定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