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参与人因名称变更申请换发资格核准文件的,应与本公司重新签订结算协议,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结算参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公司注销其结算参与人资格:
(一)向本公司申请注销其结算参与人资格;
(二)不再具备本规则规定的结算参与人条件;
(三)严重违反本公司业务规则或结算纪律;
(四)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或宣告破产;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应当注销其结算参与人资格;
(六)本公司认为应当注销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结算参与人申请注销结算参与人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一)申请报告;
(二)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书;
(三)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本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本公司注销结算参与人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向结算参与人发出关于注销其结算参与人资格的通知,自通知规定的资格注销之日起,本公司停止该结算参与人的相关结算业务,并予以公告。
结算参与人应在资格注销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与本公司结清债权债务关系,否则,本公司将通过处分其担保品、动用结算互保金冲抵其债务;经上述处置措施,仍不足冲抵其债务的,本公司将依法继续对剩余债务进行追偿。对于该结算参与人对本公司的债权,本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偿还。
第三章 结算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结算参与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其所属类别范围内的结算业务活动,享有本公司提供的结算业务相关服务;
(二)获得本公司结算业务相关规则和信息资料;
(三)获得本公司提供的结算业务和结算参与人管理系统技术支持和指导;
(四)对本公司结算业务变更的知情权和提议权;
(五)对本公司结算业务合规运行及各类基金的收取和使用的监督权;
(六)参加结算参与人大会和本公司组织的结算业务培训;
(七)自愿放弃结算参与人资格;
(八)本公司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结算参与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