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结算参与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本公司,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材料:
(一)被监管机构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关闭等监管措施;
(二)发生并购、重组、解散、破产等重大事项;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其他主管机关及证券交易所调查或处罚;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支付困难或司法强制执行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完成与本公司的结算业务;
(五)发生电脑系统及通信系统技术故障,不能与本公司进行通信或数据传输的重大事件;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本公司的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应当向本公司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可以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安排,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业务进行年度自律检查。年度自律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检查人员在结算参与人经营场所,通过听取报告、查验有关资料等方式对结算参与人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实地检查。
非现场检查是对结算参与人上报的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进行的分析核查,通过设置风险预警指标及时发现结算参与人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检查人员可要求被检查的结算参与人提供以下文件:
(一)会计报表、相关账簿和凭证以及其他涉及会计报表的资料;
(二)开户资料、交易记录、结算数据、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合同或协议文本、风险管理制度文件等;
(三)现场检查操作规程中涉及的内容及其他应该查阅的文件。
检查人员还可以现场检查结算业务相关技术系统的运行状况等。
第三十四条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对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出示工作证和本公司出具的检查通知。
第三十六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可向结算参与人发出高级管理人员约见通知。被约见人应对本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完整、真实的说明和解释,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结算参与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本公司重点关注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