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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修订稿)[失效]


  第六条 交割日为债券交易双方指定办理债券交割与资金结算的日期。现券交易的交割日可指定在成交当日或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债券回购的交割日包括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可指定在成交当日或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到期交割日为交易双方约定的债券回购到期日。

  第七条 系统运行时间为营业日的9∶00至17∶00。系统接收结算成员发送结算指令的截止时间为交割日的16∶30。

第三章 帐户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 结算成员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结算帐户。

  第九条 直接结算成员应以自身名义直接在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自营帐户;间接结算成员可委托直接结算成员中的甲类成员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特殊代理帐户。特殊代理户以间接结算成员的自身名义开立,对帐户的操作应逐笔委托其选定的甲类成员办理。双方应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于开户时连同开户所需资料一并送中央结算公司备案。特殊代理户的管理及操作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 具体开、销户手续按照中央结算公司《债券托管结算帐户开户及销户管理规则》办理。

  第十一条 债券托管结算帐户中反映的可用余额为该帐户所有人当前可进行交易的债券数额。对处于待付、质押、质押权及封闭式回购待购回和待返售状态的债券数额另行分项记载。

  第十二条 结算成员记帐依据为系统终端打印的每笔交易的交割单。中央结算公司定期向直接结算成员寄发对帐单。甲类成员应将相关间接结算成员的对帐单、每笔交易结算的交割单及其它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间接结算成员。

  第十三条 结算成员应有专人负责债券帐务,保证帐务记录准确、完整,如与中央结算公司帐务发生不符应立即查询核对。

  第十四条 在营业日系统运行时间内,直接结算成员可直接通过系统查询结算执行情况及本身帐户余额情况;间接结算成员亦可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电话、传真自动查询系统直接向中央结算公司查询其特殊代理户变动情况,以核查其委托的甲类成员对该帐户业务的办理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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