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修订稿)[失效]


  第三十八条 结算成员办理交易结算业务的人员应经过业务培训,通过考核后方可办理交易结算业务。中央结算公司为直接结算成员提供业务培训服务,甲类成员应为其代理的间接结算成员进行业务培训及辅导。

  第三十九条 结算成员有义务维护好系统技术环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如遇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情况,结算成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应急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结算指令的发送。

第六章 信息

  第四十条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及时发送关于交易券种的券名、代码、挂牌日、摘牌日和交易的起止日期的正式函件,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结算成员公告。

  第四十一条 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及其它形式向结算成员发布以下信息:

  (一)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各类、各种债券的基本情况及托管总体情况;

  (二)债券一级市场动态情况,包括每期债券发行公告、发行办法及其它有关文件;

  (三)债券二级市场各交易品种的结算价格、债券交割额、资金清算额、交割笔数、回购年利率和现券买卖年收益率等有关情况;

  (四) 日、周、季、年度债券交易结算的综合情况;

  (五)结算违规情况的通告;

  (六)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市场其它信息。

  第四十二条 中央结算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及时上报结算成员债券托管和交易结算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认定的结算成员违规行为有:

  (一) 违反操作规程,对结算系统造成破坏;

  (二) 未按时发送或不及时更改错发的结算指令;

  (三) 结算指令匹配成功后,该项指令承诺所付债券于交割日营业终了时可用余额不足或采用除纯券过户以外结算方式时在指定期限内资金未足额到帐;

  (四) 结算指令匹配成功后,采用见款付券方式下,付券方按时收到款项后漏发收款确认指令;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