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1994年11月11日)废止(原因:已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 号)代替)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1]34号 1991年6月21日)
湖南省劳动厅:
你厅1991年4月18日《关于请求解释“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函》(湘劳仲函字〔1991〕2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第
二十六条中的“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其工资发放单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