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GMB”商标有关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但并未使他人误认误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请示》[苏工商[1995]2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局来函所附的材料,上海市轻工业研究所在防腐剂产品上注册了第578085号“GMB”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从你局及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明的情况看,苏州丽兰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在相同产品上将上述注册商标作为产品名称使用,但并未造成误认,其行为不构成《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一条第二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