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议组织
1.会议计划。每年11月底前,由办公厅根据下年度的工作要点,提出下年度的会议计划;由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总局办公厅起草报告,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会签,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
2.会议筹备。会议前两个月,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会议主题、需起草的会议文件等。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要求,由办公厅和各有关司开展调研,起草会议文件。会议前一个月,成立大会秘书处。由局长指定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大会秘书长确定秘书组、文件组、生活组的组长,并召开大会秘书处会议,明确各组的职责,布置会议准备工作任务。
3.会议善后工作。会议结束后1周内,大会秘书处各组按照职责做好各项善后处理工作,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做会议组织工作小结。
第十二条 全国性电视电话会议。
(一)全国性电视电话会议,由局长或者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召开。
(二)会议组织。综合性电视电话会议由办公厅主办,有关司协助;专业性会议由主管司主办,有关司协助。主办单位负责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有关文件的起草和会务组织等事项,分管的总局领导的讲话应经办公厅审核,如涉及重大政策问题,办公厅要及时报告分管的总局领导审定,必要时由局长审定;办公厅根据会议的需要协助做好会议的宣传、保卫等事项,机关服务中心做好会场联系及交通安排等服务事项。
(三)凡属一般性部署工作、表彰先进等方面的会议,要尽量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召开。若条件具备,有些电视电话会议可以直接开到基层税务机关,避免层层开会,层层传达。
第十三条 全国性专业会议。
(一)审批程序(见附件1)。
1.提出计划。局内各单位每年11月底前要向办公厅报送第二年会议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一般每个单位每年只开一个工作会议(包括座谈会)。
计划外的会议(包括各类“片会”),经主管的总局领导同意后,提前1个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批,报办公厅备案。
2.执行许可。会议主办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团)和承办单位必须在会议召开前两周填制《会议许可证》(式样见附件2),报办公厅汇总协调,办公厅根据主办、承办单位意见,征求分管的总局领导意见后报主管办公厅的总局领导或局长审批。
3.下发通知。经办公厅协调审批后,以总局办公厅函形式下发会议通知,下级税务机关只能凭总局办公厅通知接待、参加会议,其他局内各单位的非正式文件、电话等一律无效。
(二)财务规定。局内各单位凭《会议许可证》,按《国家税务总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三)违纪处罚。对局内各单位未经审批擅自组织会议,一经发现,要通报批评、并在总局机关目标管理考核中做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总局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会议必须经领导批准,司级干部必须经分管的总局领导批准,其中,司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司长必须经局长批准。
第十五条 全国性专业会议一般不邀请省税务局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总局局长或者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批准;邀请处长参加的,须报分管的总局领导批准。在外地召开的,总局领导一般不到会。
第十六条 局内各单位组织的各类会议原则上应在北京召开,确有必要在外地召开的,要尽量安排在税务培训中心或内部招待所,不得在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豪华宾馆和高级饭店开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