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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总局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或者会签发文,如有不同意见,应由主办单位先与局外有关部门协商,并向分管的总局领导报告;此类公文的签发按本规则第二十二条 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公文的督查催办。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由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督查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督查催办,一般公文定期督查催办。
  第三十条 切实精简文件和简报。总局内设机构中除办公厅和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执法权的机构外,其他单位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各类信息简报(除《税务纪检监察简报》外)统一由办公厅编发,局内各单位的《情况反映》不得下发。
  第三十一条 总局印章由办公厅保管、经总局领导或者由总局领导授权办公厅负责人签字方可使用。
  第三十二条 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和有关材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交本部门文秘人员整理、归档。

五、保密、安全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安全法》和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包括国际互联网)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切实做好总局机关的保卫、保密和国家安全工作。
  第三十四条 所有人员进出总局机关需出示证件并接受警卫检查,会客需登记,不得将外单位人员随意带入机关大楼内;车证统一管理,车辆按规定停放,大宗物件搬出办公楼要经司领导签字并经办公厅审批同意;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办公楼。
  第三十五条 各类密级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下班前应存人保险柜。密件收发应当由专人负责,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第三十六条 密码电报不得复制、抄录,确需摘抄的,要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并不得抄录密电全文及日期和编号;严禁密电明复和密电、明电混用;严禁密电与普通公文一起运转。
  第三十七条 绝密文件不得复印或通过传真机传输,确需复印的,经总局领导同意,报经制发机关批准并按绝密文件管理;机密、秘密文件传输应使用加密机;禁止出国人员携带绝密件出境。其他涉密文件如需带出,需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三十八条 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不得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禁止使用已联接总局机关局域网的设备同时访问因特网;总局机关内部网必须与因特网实现物理分离。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介质(包括软盘、光盘)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介质应及时按规定渠道销毁,媒体维修时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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