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凡以国家税务总局领导职务名义对外公开发表的署名文章,以及涉及总局领导重要活动、讲话的稿件,须经总局领导本人同意并签发后,由办公厅送新闻媒体刊发。个人撰写的业务、理论探讨文章,不涉及税收工作动态或领导讲话、内部信息资料的,一律文资自负。未经总局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或署以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名称发表。在经领导同意参加的学术会议、讲课中,不得擅自发表内部工作动态和政策动向。不得以学术报告、理论研究名义对外披露本正式发布的涉税信息。
第五十五条 局内各单位制作、出版和发行各类税收宣传品(包括音像制品、书籍、宣传画等,下同),由办公厅统一管理。未经办公厅协调并报总局领导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自行或与其他单位、个人联合制作、出版、发行税收宣传品,不得向税务系统和社会推荐各类税收宣传品。各地税务机关报送总局的各类税收宣传品,由办公厅审核并提出意见,报总局领导审批。
第五十六条 总局所属新闻单位(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出版社)实行重要稿件送审制度。重要稿件是指:《中国税务报》的1版头条,报眼位置稿件,社论,评论员文章及一些重大案件的报道;《中国税务》杂志的重头报道稿件、评论等;中国税务出版社的纪实性涉税案件出版物。送审程序为:送办公厅按一定程序审核后,报主管的总局领导签发。
十、检查和评比工作制度
第五十六条 总局各业务司组织的专业检查及评比应遵循计划管理,提高效益,减轻基层和纳税人负担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检查工作组织程序(见附件1)。
(一)计划提出。有关单位每年11月底前向稽查局报送下一年度检查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计划外的检查,经分管的总局领导同意、提前1个月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办公厅备案。
(二)执行审批。局内各单位实施检查前两周填制《检查许可证》(式样见附件2),报办公厅汇总协调,办公厅经请示分管的总局领导并征求承办单位意见后,报主管办公厅的总局领导审批。
(三)通知制发。经办公厅协调审批后,以总局办公厅函形式下发检查通知,下级税务机关只能凭总局办公厅通知接待或参加检查,局内其他各单位的非正式文件(包括电话)等一律无效。
第五十九条 总局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的各种评比表彰项目,除保留上级机关要求开展以及总局与有关部委联合进行的项目外,其他一律取消;可以将评比改为检查考核,用适当形式公布考核结果,但不评名次,不授予先进、优秀等称号,不进行精神和物质等表彰奖励;并逐步将单项考核并入目标管理综合考核中。
第六十条 对局内各单位未经审批擅自组织的检查、评比表彰项目,一经发现,要公开通报,并在总局机关目标管理考核中作相应处理。
十一、培训工作制度
第六十一条 总局各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应坚持计划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切实减轻税务基层单位的负担,并纳入机关目标管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