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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发展同苏联、东欧国家易货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对自苏联、东欧国家易货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口机电产品,除政府间专项易货、利用我贸易顺差和还贷等项下进口机电设备和机电产品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外,只要地方、部门和企业自愿接受、自负盈亏,均按从简、从宽的原则办理审批手续。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经地方或部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初审后,由经贸部在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下达的控制指标内审批。国家控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和限额以上一般单机以及有特殊规定的,经地方或部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初审后,报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审批。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许可证放行。限额以上引进项目所需进口设备,由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根据国家计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进口审批手续。限额以下引进项目所需设备、一般单机,由地方或部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审批。
  五、自苏联、东欧国家易货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口机电产品,在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三年内,给予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政府间专项易货、利用我原政府间协定贸易顺差和苏联、东欧国家偿还我政府商品贷款项下进口机电设备(包括散件、零部件、元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地方、公司易货和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口的机电设备(包括散件、零部件、元器件)的关税和增值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但上述进口的小轿车、摩托车及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仍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进口其他汽车的税收按以下(二)、(三)款规定办理。
  (二)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载重汽车、大轿车及其底盘的关税、增值税,按法定税率减法计征;进口吉普车的关税减按100%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减按10%的税率计征。上述车辆免征进口调节税。
  (三)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的载重汽车、大轿车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减按到岸价格的10%计征。
  (四)在执行中,少数进口机电产品确因进口税率偏高致使易货贸易无法进行的,可按税法规定,逐案申请进一步减免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六、对国内确需通过易货进口的一些紧缺原材料,可视盈亏情况,由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适当给予减征关税和增值税的照顾。
  七、在对方出具我方可接受的国外银行担保前提下,允许地方向苏联、东欧国家提供中、远期商业信贷,对方可用现汇或商品偿付。
  八、对飞机、轮船以及发电机组等大型机电产品的进口,由外贸总公司统一对外成交,或联合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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