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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的通告

海关总署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的通告
 (1991年6月25日)


  为严厉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境内非法运输、收购、贩卖、窝藏走私香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及国家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
  二、取缔走私香烟交易市场。除国家烟草专卖部门指定的国营单位可以销售处理查获的走私香烟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准销售走私香烟。对其现存的走私香烟,应在通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由当地烟草部门统一收购。对伪劣、假冒的走私香烟,一律没收,公开销毁。
  三、各地区、各部门查获的走私香烟,一律交国家烟草专卖部门统一收购,并由国家烟草专卖部门指定的国营单位销售处理。被指定的国营单位,只能零售,不准批发,不准转手倒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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