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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机械电子部关于更换C、D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劳动部、机械电子部关于更换C、D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劳锅字〔199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机械工业厅(局):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机械委员会以劳人锅〔1988〕3号文所公布的锅炉制造许可证已经到期,有关厂家需办理换证手续。现将换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程序
  1.整个换证程序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要求进行。
  2.换证的企业应向省级劳动部门领取《锅炉制造许可证更换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一),由企业认真填写一式六份,于1992年1月31日前报省级劳动部门。
  3.由省级劳动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机电部门对申请单位联合进行换证审查或抽查工作。抽查范围包括:
  (1)申请在D级以内升级的原D级厂家。
  (2)监检发现问题较多,管理比较混乱的厂家。
  (3)认为有必要抽查的其它厂家。
  审查工作完毕后,由省级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机电部门分别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于1992年4月15日以前将《申请书》报送劳动部。
  4.劳动部会同机电部对省级同意的厂家进行审查或抽查、抽查范围包括:
  (1)申请升C级的厂家。
  (2)各级别换证厂家。
  (3)具有特殊情况的厂家。
  5.整个换证审查、发证工作将于1992年底结束。
  二、换证原则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受理换证申请,且不得继续从事锅炉生产:
  (1)1988年以来锅炉产值占全厂产值比例小于10%的厂家。
  (2)平均年产锅炉不足5台或20蒸吨的厂家。
  (3)由于种种原因,现已失去锅炉生产的必要条件的厂家。
  (4)产品质量低劣、管理混乱的厂家。
  属本条(1)、(2)的厂家在恢复正常生产后,可重新提出换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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