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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特等、一等伤残义务兵和精神病病员退伍前,部队应事先派人与地方民政部门联系,地方民政部门要设法尽快安置。待接收安置等有关事宜落实后,及时通知部队办理退伍和交接手续,部队要派专人护送回乡。地方要积极配合,协助部队做好这部分退伍义务兵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
  六、加强对伤病残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领导。积极妥善地安置好退伍伤病残义务兵,对保持部队稳定,提高战斗力,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对此项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把伤病残退伍义务兵安置好。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通力协作,分别做好经费、劳动指标和建筑材料等的落实工作。民政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接收安置的具体工作。各用人单位,要从国家大局出发,勇于承担并积极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军地双方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使伤病残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越做越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军队各部门贯彻执行。

                         民政部国家计委
                         财政部劳动部
                         卫生部商业部
                         物资部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总后勤部卫生部《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治愈标准》

             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治愈标准
          (总后勤部卫生部一九八七年二月制定)

  一、迁延性肝炎和慢性肝炎
  1.主要症状消失;
  2.肝脏轻度肿大,无明显压痛;
  3.肿功能检查:麝香草酚絮状试验和浊度试验基本正常,谷丙转氨酶轻度升高(改良金氏法200单位以内);
  4.病情稳定在半年以上。
  二、溃疡病
  1.饮食正常、主要症状消失;
  2.胃肠X线钡餐透视或纤维内窥镜检查,龛影愈合或仅留陈旧性病变;
  3.大便潜血试验阴性。
  三、慢性肾炎
  1.主要症状及体征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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