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等、一等伤残义务兵和精神病病员退伍前,部队应事先派人与地方民政部门联系,地方民政部门要设法尽快安置。待接收安置等有关事宜落实后,及时通知部队办理退伍和交接手续,部队要派专人护送回乡。地方要积极配合,协助部队做好这部分退伍义务兵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
六、加强对伤病残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领导。积极妥善地安置好退伍伤病残义务兵,对保持部队稳定,提高战斗力,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对此项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把伤病残退伍义务兵安置好。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通力协作,分别做好经费、劳动指标和建筑材料等的落实工作。民政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接收安置的具体工作。各用人单位,要从国家大局出发,勇于承担并积极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军地双方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使伤病残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越做越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军队各部门贯彻执行。
民政部国家计委
财政部劳动部
卫生部商业部
物资部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总后勤部卫生部《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治愈标准》
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治愈标准
(总后勤部卫生部一九八七年二月制定)
一、迁延性肝炎和慢性肝炎
1.主要症状消失;
2.肝脏轻度肿大,无明显压痛;
3.肿功能检查:麝香草酚絮状试验和浊度试验基本正常,谷丙转氨酶轻度升高(改良金氏法200单位以内);
4.病情稳定在半年以上。
二、溃疡病
1.饮食正常、主要症状消失;
2.胃肠X线钡餐透视或纤维内窥镜检查,龛影愈合或仅留陈旧性病变;
3.大便潜血试验阴性。
三、慢性肾炎
1.主要症状及体征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