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种油(气)井、注水井;
(二)各种大型油(气)田地面设施,包括:集输油(气)、水干线、集输站、联合站、泵站等;
(三)原油稳定、天然气处理及炼油化工成套设备;
(四)各种类型的钻机、钻井船、钻井平台;
(五)各种石油专用设备,即:水泥车、压裂车、地球物理仪器车、试井车、洗井车、锅炉车、高压压风机车、地震钻机车、可控震源车,和固井、酸化、压裂、测试等专用设备以及大型地球物理仪器等;
(六)大、中型电子计算机;
(七)功率300KW以上的发电机组,560KVA以上的各种电力变压器;
(八)功率300KW以上的机动船舶;
(九)各种类型管子车床、磨床、齿轮加工车床、T716以上的镗床、C650以上的车床、B690以上的刨床、龙门刨床、X62以上的铣床、Z3040以上的钻床及数控机床等专用的、高精度设备;
(十)小卧车、吉普车、面包车、工具车、中客车、大客车、客货两用车、载重2.5吨以上吨位的汽车,起重能力16吨以上的汽车式吊车,及“精、大、稀”机械设备;
(十一)未完成效用年限,净值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除上述规定外,凡已提足折旧,并已完成效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可由企业审批。
第三十九条 石油科研、设计、院校等事业单位需要报废的资产设备,除一万元价值以上(包括一万元)的报总公司审批外,其余按效用年限由事业单位审批。
第四十条 流动资产的盈亏、毁损和调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由于国家调整产品调拨价格,需要调整在库流动资产价值和流动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在库的流动资产,在正常规定定额范围内的盘盈、盘亏,由物资部门会同财务、国有资产部门审查后按规定处理,超过定额范围的由企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物资部门审查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凡按规定应上报财政需要冲减“国家流动基金”的财产损失,大型企业(按统计口径,下同)损失在100万元以下、中型企业在50万元以下的,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企处审批。大型企业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中型企业在50万元以上的,经中企处审查签注处理意见,报总公司财务局审查后转报财政部审批。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核销,属于国家及总公司投入形成的,报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属于企事业单位投入形成的,由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 对已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尽量利用可用部分,积极回收残值,减少损失,变价收入必须用于国有资产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章 国有资产的核算
第四十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都要按照国家颁发的会计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的核算工作,建立帐务组织,设立必要的会计科目,核算国有资产价值,反映国有资产存量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