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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关于一九五七年乙脑疫苗事故后遗症患者待遇的函

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关于
 一九五七年乙脑疫苗事故后遗症患者待遇的函
 (卫药发(1992)第20号)


北京市卫生、劳动、人事局,航空航天部:
  近期一些单位和个人反映,一九五七年因注射乙型脑炎疫苗而引起后遗症的病人在工资福利及医疗费用等待遇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要求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加以明确。经研究我们认为,这些后遗症患者,是在五十年代我国乙型脑炎疫苗研制初期阶段所造成的,他们不同于一般的医疗事故和因公伤残人员。根据周总理生前对此事所做的“妥善处理,负责到底”的批示精神,对他们的待遇问题,应作为一个特殊问题予以解决。除继续执行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解决脑炎疫苗后遗症病人的治疗和生活照顾问题》的函(〔79〕卫防字第1555号)外,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由于病情、治疗及护理的需要,可根据经治医生开具的处方等证明,医药费予以实报实销,不应受公费医疗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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