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电网调度
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国经贸电力[2000]1234号 2000年12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家电力公司:
为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和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电网调度“公平、公正、公开”,国家经贸委制定了《电网调度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
电网调度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电网调度实现“公平、公正、公开”,建立规范化的调度信息披露制度,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电力生产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县级以上电网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电力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全国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制定全国电网调度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大区电网调度机构和省级电网调度机构负责所辖电网具体的调度信息发布工作。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负责本地区电网调度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五条 大区电网调度机构和省级电网调度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召开年度、季度信息发布会(月度信息可以简报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参加单位包括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企业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六条 调度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设调度信息网页或者通过适当的报刊媒体,及时披露电网调度信息。披露的电网调度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七条 电网调度机构应当披露的主要信息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