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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启用卷烟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准运证开具的卷烟数量不得超过合同签订的数量,但可以少于合同签订的数量,合同中未执行的部分不得作为再开准运证的依据。实际运输的卷烟牌号、规格、数量等以准运证为准。
  (四)关于计量单位。国产卷烟、雪茄烟和进口卷烟的运输以“箱(5万支)”、“件(1万支)”为计量单位。异型包装的,以实际包装单位作为计量单位,并在准运证的备注栏注明。进口雪茄烟的运输以“支”为计量单位。
  (五)关于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发货地和到货地。准运证上的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发货地和到货地,必须与合同或调拨单上的相关信息一致,不得修改。本通知印发前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发货地的,开具准运证时,由开证人员根据申办情况添加;本通知印发后签订新合同的,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发货地。到货地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卷烟最后运达的地点。
  (六)关于进口卷烟。进口卷烟的国内销售,一律纳入中国卷烟销售公司的卷烟交易合同管理系统(不占国家局核定给各省级烟草公司的卷烟调入计划)。进口卷烟由口岸公司运输到内地需方公司,应在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签订与国产卷烟相同的购销合同(不收交易费),需方公司必须是省级烟草公司或卷烟销售公司。根据购销合同签发准运证。
  鉴于进口卷烟只限在上海、深圳、大连、厦门四个口岸报关,为方便准运证的签发,国家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委托上海、深圳、大连市和福建省烟草专卖局代国家局签发进口卷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准运证。签发准运证时,调出方非上海、深圳、辽宁、福建烟草进出口公司(辽宁、福建烟草进出口公司分别设在大连和厦门)的,应在准运证备注栏注明报关地,以便确定发货地点。非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烟草商业企业之间相互调剂进口卷烟的,按国产卷烟的商商交易程序进行,准运证由国家局签发。
  (七)关于出口卷烟。出口卷烟的国内运输,必须使用准运证。鉴于国际贸易的特殊情况,出口卷烟仍使用大合同。合同信息由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录入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开证时由系统控制总量,逐次递减,直到开完为止。实际运输时,合同复印件与准运证同行,但复印件上需标注实际运输的数量,并由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加盖合同审核章。出口卷烟的产品库单列,不受国内卷烟交易的产品牌号限制,但准运证上的卷烟牌号应与实际运输的卷烟牌号一致。出口卷烟需异地放射杀菌的,开证时在准运证上备注放射杀菌的时间和地点,并适当延长准运证的有效期限。出口卷烟的合同有效期截止当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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