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
(1998年10月3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的资产管理,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尽早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设(1990)1215号)的规定,结合铁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以下简称竣工决算),是铁路基本建设成果的最终反映,是组建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和进行投入产出分析测算的重要依据。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要认真编制竣工决算,对分期建成分期交付使用的项目,要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帐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帐清,应逐项清点核实各项财产,妥善保管,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竣工项目资产移交后的结余资金,要及时上交铁道部,转作建设资金使用。合资铁路项目结余资金应由公司经董事会批准后,自主使用。
第四条 竣工决算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并负责编制。建设单位在竣工项目经国家或铁道部以及由部指定单位正式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并将竣工资产及时向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既有线建设项目,为配合运营、生产使用的需要,提前分期、分批投产的,可分区段、分项进行竣工验收交接,建设单位在项目最后工程竣工正式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工作。
第五条 竣工资产的移交办法。各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后,都应按照铁道部《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84)铁鉴字第180号)的要求,严格按竣工验收交接工作程序办理验收手续,编制有关验收文件资料,竣工文件不齐全、不完整(除部另有规定外),不能验收交接。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按要求认真填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将填有数量和件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交由实际列帐接收单位签章,并将签章后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送交建设单位。
竣工项目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竣工资产移交。建设单位根据接收单位签章后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填有件名、数量、价值的“竣工资产移交表”,并将建设单位费用向项目进行合理分摊,准确反映建设项目实物及价值构成情况,对各表进行分类整理装订,建设单位将两份签章后的“竣工资产移交表”并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移交接收单位财务部门。铁路局或集团公司及合资铁路公司是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资产接收单位,接收单位要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资产签收工作,交接双方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接收单位在收到“竣工资产移交表”后,对新增资产进行核实,并在两个月内返还给建设单位一份经接收单位签章的“竣工资产移交表”,同时凭建设单位填制的价值据以增加资产。
第六条 竣工决算报告的内容分三部分:竣工决算表、竣工资产移交表和决算分析。
(一)竣工决算部分:“铁路工程竣工决算表”(竣决表)、“基建投资计划、拨款及支出情况表”(竣决表附表)。
(二)竣工资产移交部分:“竣工交付资产汇总表”(竣交总表)、“路基工程明细表”(竣交附表一)、“隧道及明峒工程明细表”(竣交附表二)、“桥梁工程明细表”(竣交附表三)、“涵洞工程明细表”(竣交附表四)、“轨道工程明细表”(竣交附表五)、“房屋及建筑物工程明细表”(竣交附表六)、“通信工程明细表”(竣交附表七)、“信号工程明细表”(竣交附表八)、“电力工程明细表”(竣交附表九)、“电气化工程明细表”(竣交附表十)、“给排水工程明细表”(竣交附表十一)、“机械动力设备明细表”(竣交附表十二)、“机车、车辆设备明细表”(竣交附表十三)、“无形资产明细表”(竣交附表十四)。
(三)竣工决算分析部分:分析的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建设成本支出及节超原因、建设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建设项目管理等情况。
第七条 竣工决算和竣工资产移交表编制说明
(一)竣工决算部分:
(1)“铁路工程竣工决算表”。本表主要反映竣工建设项目新增生产能力、建设成本及投资支出情况,以全面考核、分析投资效果。表中“概算批准日期”和“概算投资总额”,均按最后一次部批准的日期和概算总额填列。“基建支出”项下分别按“1.建安工程”、“2.设备器具购置”、“3.待摊投资”、“4.其他投资”、“5.转出投资”、“6.应核销投资”、“7.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累计余额填列。建设项目在1993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累计余额分别填列“5.转出投资”、“6.应核销投资”、“7.待核销基建支出”。表中待摊投资支出情况需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中待摊投资明细科目填列实际发生额。
(2)“基建投资计划、拨款及支出情况表”。本表反映项目自开始建设起至项目竣工分年度计划、拨款及支出情况。
(二)竣工资产移交表部分:
“竣工交付资产汇总表”。本表反映铁路建设项目建成后新增固定资产的全部情况,并作为向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的依据,也是接收单位据以增加固定资产的重要资料。本表“项目名称”栏分为路基土石方、隧道、桥梁、涵洞、轨道、房屋及建筑物、通信工程、信号工程、电力工程、电气化工程、给排水工程、机械动力设备、机车车辆、无形资产、流动资产、递延资产。
本表一般分十四项工程明细表为附表。
(1)“路基工程明细表”。本表“项目名称”栏分路基土石方(包括区间土石方、站场土石方、附属土石方)、附属工程、加固工程、挡土墙等项目。
(2)“隧道工程明细表”。本表“项目名称”栏分单线隧道、双线隧道、多线隧道、明峒等项目,各项应分别按隧道或明峒名称及里程顺序填列,“长度”按进口、出口里程计算。
(3)“桥梁工程明细表”。本表“项目名称”栏分别按特大桥、大、中、小桥分类。各类桥应分别按桥名称填列。
(4)“涵洞工程明细表”。本表“项目名称”栏分管涵、拱涵、盖板涵、框构涵、倒虹吸等项目,各项按数量填列。
(五)“轨道工程明细表”。本表“项目名称”栏分正线、站线、备用料等项目,站线(包括道岔、道口、三角线、段管线)按站段名并按顺序填列。备用料要另附清单,并详细说明规格、数量、单价、价值、存放地点。
(六)“房屋及建筑物工程明细表”。本表“项目名称”分:一、车站房屋及建筑物,二、区间房屋。车站房屋及建筑物分:1.车站房屋,2.车站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车站房屋分为:生产房屋、非生产房屋;生产房屋分为:客货运输房屋、货物仓库、各种生产房屋、机车库、修车库、办公房屋等,非生产房屋分为:单身宿舍、职工住宅、教学用房、招待所、公共福利房屋等。车站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分:旅客站台、货物站台、客货风雨棚、轨道衡、跨线桥、天桥、概算第九章除给排水建筑外的数量及价值等。各项目按站名填列。
(七)“通信工程设备明细表”。本表“项目名称”分:通信线路、通信设备。通信线路分:长途明线、长途电缆、长途光缆、长途光电综合缆、地区明线、地区电缆、地区光缆等。通信设备分:长途通信设备、工区段通信设备、地区通信、站场通信、电源设备、其他通信设备等。各项目按接收单位及设备名称填列。
(八)“信号工程设备明细表”。本表“项目名称”分:闭塞设备、联锁设备、驼峰设备、其他信号设备,各项设备按接收单位及设备名称填列。
(九)“电力工程设备明细表”。本表“项目名称”分:输电线路、电力设备、变配电所。输电线路分:高压架空线、低压架空线、高压电缆、低压电缆;电力设备分:发电机、柴油机、变压器、变配电装置、其他;变配电所分:变电设备、配电设备、其他设备。各项目按接收单位及设备名称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