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民银行职工在城市信用社的股份,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将所持股份转出。
二、人民银行与所办证券公司的脱钩工作
根据国务院决定,证券业的监督管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总行已向中国证监会进行了移交。各分支行与所办证券公司的脱钩批复将由中国证监会负责。总行与中国证监会已经商定:对总行已完成第一步批复程序(已批准脱钩方案,但尚未进行确认批复)的18家证券公司和尚未进行第一步批复程序的16家证券公司的脱钩工作,中国证监会将保持这项工作的连续性,抓紧办理上述证券公司与人民银行脱钩的审批手续。人民银行有关分行应按照《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与其投资入股的证券公司脱钩问题的通知》(银传[1996]49号)要求,加强督促、协调与落实,于今年10月底之前彻底完成脱钩工作。具体要求是:
1、各有关分行要督促已完成第一步批复程序的18家证券公司尽快办理脱钩手续,于今年8月底之前完成脱钩;对已报脱钩方案,但未进行第一步批复程序的13家证券公司,督促其于今年10月底之前完成脱钩。
2、对江西、珠海、锦州3家证券公司,江西、广东和辽宁分行应督促、帮助其尽快落实人民银行股份的受让股东单位,要求今年8月底之前将脱钩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并抄报总行,10月底之前完成脱钩。
3、所有与人民银行脱钩的证券公司,人民银行各有关分行要确保投入的股本金和相关权益的收回。
4、所有与人民银行脱钩的证券公司,凡以各种方式占用的人民银行资金、物资等,人民银行各有关分行要负责收回;人民银行占用证券公司的资金和物资,也应偿还或补偿。
三、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的脱钩工作
(一)脱钩范围
凡人民银行分支行以信贷基金、再贷款、暂付款挂账、挪用联行资金或客户资金等违规出资成立的金店、钱币公司、电脑公司、资信评估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房地产公司等非金融性经济实体,均属于脱钩范围。
根据《
工会法》规定,使用工会经费结余资金已办的非金融性经济实体,如劳动服务公司、金店、钱币公司、电脑公司等以及各级行为人民银行业务工作、干部培训和后勤管理服务的培训中心、干休所、疗养院、招待所不属于脱钩范围。
(二)有关财、物脱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