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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秘书职业资格鉴定
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1998年3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提高我国秘书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做好秘书的培训工作,逐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劳动部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上半年开始,在全国开展秘书职业资格鉴定的试点工作。现将《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秘书职业资格鉴定实行先试点后逐步开展的原则。首批开展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的地区为: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湖北省、广西自治区、四川省、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10个地区。为保证试点工作的进行,各试点地区应根据《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组织试点工作,并在4月中旬前将本地区实施办法报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为逐步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企事业、涉外机构中秘书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对秘书的需求,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和《秘书职业技能标准》(试行)及《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秘书)》(试行)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是在新职业、新工种领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一项新的工作。应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管理的质量控制原则,组织全国统一鉴定,为用人单位挑选合格人才提供客观标准,为规范秘书培训和促进就业服务。
  二、鉴定对象
  在企事业、涉外机构等组织中,从事办公室程序性工作、协助领导处理政务及日常事务的人员(不含公务员)和有志从事秘书工作的人员。
  三、申报条件
  秘书职业资格鉴定分初、中、高三个等级。凡申请参加各等级秘书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秘书)》的申报条件。
  初级秘书申报条件:1.从事秘书职业一年以上;2.经过两年以上秘书业务培训。满足其中一项条件,有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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