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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级秘书申报条件:1.具有本职业初级技术等级资格一年以上;2.从事秘书职业三年以上;3.秘书专业大专毕业并从事秘书工作一年以上。满足其中一项条件,有资格申请。
  高级秘书申报条件:1.具有本职业中级技术等级资格并从事秘书职业五年以上;2.秘书专业大学毕业并从事秘书工作两年以上。满足其中一项条件,有资格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报名。
  四、组织管理
  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由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负责统筹协调,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委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秘书专业委员会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各试点地区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同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包括确定培训点、组织培训报名、发行教材、安排考场、实施鉴定和印刷传送试卷等工作。
  五、培训组织
  培训工作由各试点地区组织开展。培训内容主要依据《秘书职业技能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秘书)》及劳动部指定的《秘书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所规定的范围与内容确定。为做好培训工作,试点地区要调动社会有关方面的力量,在有条件的培训基地(培训集团、技工学校)或培训实体(职业高中、大专院校)中确定培训点,组织好鉴定前的培训。
  根据需要,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在试点地区培训点的基础上,建立少量示范性培训点。
  六、鉴定内容与方式
  鉴定内容分为知识、技能两个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秘书职业技能标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秘书)》规定的范围与内容分等级进行鉴定。
  知识和技能的鉴定,均采取纸笔测试的方式。
  七、证书颁发
  秘书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编号和配发“全国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由各试点地区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办理,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验印后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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