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求有关部门提供与业务统计有关的资料和情况;
(四)对业务统计活动实行监督,如实向上级反映情况;
(五)参加有关政策、计划的研究和讨论;
(六)参加统计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的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第五章 统计报表的分类及管理
第十二条 业务统计报表的分类
(一)基本业务报表。是根据国家计划管理要求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法令,由总行计划部门统一制订的报表。
(二)专业业务报表。是各职能部门为专业管理需要,经计划部门审定核准后而制订的报表。
(三)临时性报表。是有关领导或部门为掌握某项业务情况而布置的临时性专题和专项调查表。该报表需经计划部门登记和备案。
第十三条 基本业务报表和专业业务报表是指全行性定期业务统计报表。各级计划部门负责填制基本业务报表;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填制专业业务报表和临时性报表,并同时报送上级行和同级计划部门。
第十四条 交通银行基本、专业统计报表的制定、撤销,由总行统一管理。其他各级机构不得制定、印发基本、专业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交通银行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总行统计制度,对总行制定、颁发的用计算机通讯上报的基本、专业统计报表,须使用统一的统计项目编码、格式和通讯方式,按规定的时间编制、汇总和上报。
第十六条 总行制定、颁发的基本、专业统计报表,在表的右上角均有总行计划部门标明的制表机关名称、表号、批准部门等。未经总行计划部门统一编号的基本、专业统计报表,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权拒绝填报,并向总行反映。
第十七条 各级统计机构应充分发挥现有各类基本、专业统计报表的统计信息作用,对需扩展的内容,应及时与总行联系。
第十八条 总行对已过时或不适用的有关办法和各类基本、专业报表应及时废止或修订。
第十九条 交通银行本外币信贷收支表、现金收支表、本外币计划及执行情况,计算机编码、存储、处理,通讯中的安全保密措施,均按机密级事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