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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业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章 业务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条 各级行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的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加强统计资料的整理、管理、调用和移交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统计资料分类:
  (一)纸质文档资料??记录统计数据,并加盖公章及负责人、复核人、制表人签章的资料;
  (二)存储介质资料??指用计算机进行处理的存储资料。
  存储介质资料分主、副存储介质资料;主、副存储介质资料必须分两地保管,未经总行批准,严禁修改存储介质资料的内容,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主存储介质资料有任何失控的状况。统计资料应置于防火、防盗、防潮的保管库内,并定期检查。各行按授权范围调用统计资料,确保存储介质统计资料的安全性。
  第二十二条 统计资料需有专人负责保管;各级行必须保存所辖行按规定上报的全部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经上级行授权后,方可对外公布业务统计资料。全行性综合、全面性的统计资料,必须经总行行长或主管行长批准,由总行统一公布。各级行公布辖内统计资料必须经行长或主管行长和上级行计划部门批准,并报告上级行和总行计划部门。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要定期对所属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汇总、编报统计报表,整理统计资料,做好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和统计培训等工作中有突出成绩者;
  (三)在运用和推广现代化信息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抵制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表现突出者。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处罚: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者;
  (二)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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