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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业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保密规定,泄露和失密上级或本行机密,造成不良后果者;
  (四)干扰统计部门、统计人员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本办法的。
  第二十七条 对所属机构的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
  (三)在一段时间内,调整有关业务授权;
  (四)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二十八条 对当事人和负责人奖惩参照《交通银行行员奖惩暂行规定》和《交通银行分支行行长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各管辖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本办法由交通银行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

  附2:

交通银行统计业务竞赛考核暂行办法

 
  为加强交通银行统计业务管理,真实反映统计内容,提高统计工作质量,进一步调动统计人员的积极性,依据《交通银行业务统计管理办法》,现制定交通银行统计业务竞赛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定期统计报表
  1.人民币基础指标体系
  2.外汇信贷收支统计月报
  3.现金收支统计月报
  4.人民币基础指标日报
  5.外汇信贷收支统计日报
  (二)统计分析
  1.信贷、现金收支执行情况表
  2.不定期专题分析报告
  (三)统计资料整理及保管
  二、考核内容
  总行对管辖分行、直属分行实行按月计分、年终总评的考核方式,总分为100分。
  (一)定期统计报表计72分,其中:报表通讯上报63分,报表书面上报9分。
  1.报表通讯上报分为月报、日报,分别计36分、27分。
  (1)月报要求
  月报包括人民币基础指标体系(12分),外汇信贷收支统计月报(12分),现金收支统计月报(12分)。每次上报如不迟报、错报、漏报,则各表月得1分。其中,人民币基础指标体系按构成分别计分,即人民币基础指标月报(0.4分/月)、人民币贷款累放累收表(0.3分/月)、人民币基础指标附报(0.3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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