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保密规定,泄露和失密上级或本行机密,造成不良后果者;
(四)干扰统计部门、统计人员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本办法的。
第二十七条 对所属机构的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
(三)在一段时间内,调整有关业务授权;
(四)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二十八条 对当事人和负责人奖惩参照《交通银行行员奖惩暂行规定》和《交通银行分支行行长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各管辖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本办法由交通银行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
附2:
交通银行统计业务竞赛考核暂行办法
为加强交通银行统计业务管理,真实反映统计内容,提高统计工作质量,进一步调动统计人员的积极性,依据《交通银行业务统计管理办法》,现制定交通银行统计业务竞赛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定期统计报表
1.人民币基础指标体系
2.外汇信贷收支统计月报
3.现金收支统计月报
4.人民币基础指标日报
5.外汇信贷收支统计日报
(二)统计分析
1.信贷、现金收支执行情况表
2.不定期专题分析报告
(三)统计资料整理及保管
二、考核内容
总行对管辖分行、直属分行实行按月计分、年终总评的考核方式,总分为100分。
(一)定期统计报表计72分,其中:报表通讯上报63分,报表书面上报9分。
1.报表通讯上报分为月报、日报,分别计36分、27分。
(1)月报要求
月报包括人民币基础指标体系(12分),外汇信贷收支统计月报(12分),现金收支统计月报(12分)。每次上报如不迟报、错报、漏报,则各表月得1分。其中,人民币基础指标体系按构成分别计分,即人民币基础指标月报(0.4分/月)、人民币贷款累放累收表(0.3分/月)、人民币基础指标附报(0.3分/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