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集体
企业经费提取和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两个文件的通知
(劳办力字〔199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现将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提取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2〕166号)和《
关于提高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国税发〔1992〕17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财务制度》贯彻执行。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九月八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
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提取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2〕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缓解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不足、医药费超支严重的矛盾,配合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协调和规范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现决定将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和计提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工资基数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五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发给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各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其中由企业福利基金负担的部分全部改为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由原来的按企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列入成本的奖金后余额的11%提取,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三、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由原来的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1.5%以内据实列支,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四、列入成本的工会经费由原来的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2%提取,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