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1994年11月11日)废止(原因:准备重新研究新的政策)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离退休职工不服
开除处分引起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2>46号)
南京市劳动局:
你局一九九二年九月三日《关于企业离退休职工不服开除处分的劳动争议是否应当受理的请示》(宁劳仲字<1992>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与离退休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开除离退休职工引起的争议不属于《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因此,对这类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可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协调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