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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局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经验的通知

  --最终产品为市场急需,适宜按销售实物量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在其实现利税与销售实物量同向增长的前提下,超额计件工资可由企业成本列支,以鼓励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满足市场需要。
  --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全员劳动合同制配套改革”试点的企业。这些企业与国家的财政关系已开始向单一的税收关系过渡,税后还贷和保证固定资产增殖使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能力有所增强。但这些企业在生产经营和领导体制等方面的改革不及股分制和放开经营试点企业。因此,工资分配上实行在工资总额的实际增长不超过上缴利税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由企业自主分配。
   --生产经营基本上实行计划管理或以社会效益为主,直接为人民生活提供必要服务,不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社会公益性企业。要求其在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生产经营计划任务前提下,工资增长按全市平均的工资增幅,由计划安排为主。
  --其它面上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这些企业在机制转换上目前步子较小,自我约束能力尚有欠缺。因此,改进和完善工效挂钩办法。
  2.在内部分配上,所有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政策范围内,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和劳动的特点,通过对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四要素的科学的测评,自主决定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自行制订工资标准,安排各类人员工资关系;自主确定调资升级的时间、条件和对象;自行安排工资结构的比例关系。政府对企业内部分配只能起指导推动作用,不得予以干涉。
  3.在企业工资发放计划方面,除“放开经营转换机制”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全员合同制试点改革”企业,按前述办法自行编制工资发放的计划外,对面上企业也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硬性控制增长比例的办法,对工资发放实行弹性控制。凡是按市里制订的工效挂钩办法,随经济效益提高当年提取的新增工资,企业可报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备案后使用。没有新增效益的企业,工资发放计划只保实际工资同上年基本持平,如要动用历年结余以丰补歉,需报主管局审核同意。对于经营性亏损企业,除物价补贴外,不安排工资增长计划,限期扭亏为盈,年终实现盈利的,另行安排工资增长计划。
  4.对区,县属企业的工资管理权,坚决放给区、县政府。
  各区、县由于地理位置,历史原因,人口结构,财政负担等因素的差异,经济条件不同,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也有差异。由市里直接实施管理,很难符合各区、县实际情况。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区、县政府统盘组织经济的手段,市、区明责分权的要求,今年,又进一步扩大区、县工资管理权,把区、县属企业的工资管理权,下放到区、县。在市里制定的政策原则基础上,由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市里备案。市里对各区,县的工资增长计划,按弹性控制原则,进行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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