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完善宏观调控机制。
转变职能,放权于企业,并不等于工资分配上放任不管。按照“微观要放开,宏观要管好”和政府应加强监督、规划、协调、服务职能要求,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如何管好企业分配权,作了些探索。一九九二年我们主要从四个方面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
1.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的调控,建立随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而逐步增加工资的运行机制。为改进完善“工效挂钩”办法,今年把企业工资增长资金来源分为两块,即计划增长部分和效益增长部分。企业只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生产效益任务,职工年货币工资增幅大体与年生活费价格上涨指数持平,完不成任务的要酌情扣减。企业要拿效益工资,就必须有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除少数以社会效益为主的行业外,统一与人均实现税利挂钩。人均效益每增长1%,人均效益工资增0.7%,不搞照顾,有效益就提,无效益只能拿基本一块,减少挂钩中一些不合理的人为因素。与此同时,为了有利完善宏观调控,加强了企业工资基金的管理。对改革试点企业,改变以前工资基金多渠道列支的做法,实行职工劳动报酬一个渠道列支,一个口子管理的办法。这些企业职工的全部收入,不论是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还是其他工资性收入,均规定在企业成本中列支。通过加强对工资基金的管理,不仅为健全完善调控监察,提供了有利条件,而且使劳务成本逐步做到真实化,便于同国际惯例接轨,有利于上海的对外开放。
2.制订职工最低工资的政策法规。
制订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和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数量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以及国营企业用工、分配自主权的落实,保障职工正常劳动后的基本收入,是政府工资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我们在学习外省市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上海当前的实际状况,已拟订最低工资的有关政策,初步考虑按上海地区职工最低生活费标准(包括赡养系数),确定最低工资水平,今后按物价及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作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政策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都应无条件执行。如正常从事劳动的职工,收入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按法规进行仲裁。
3.制订经营者工资水平的政策。
企业经营者作为法人代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全面负责,其劳动的好差,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成果和国有资产的增殖。对生产经营方面作出卓越贡献的经营者,给以较高的报酬;而对不负责任,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企业效益低下,甚至亏本的经营者,少付或不付工资奖金,完全符合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这个问题,国务院早有规定,最近颁布的《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又进一步明确。抓住了经营者,就抓住了一个企业。规定了经营者劳动好就能多给报酬,有利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克服企业内部的平均主义,拉开收入分配的合理差距。结合贯彻《条例》,我们草拟了经营者工资收入的具体办法,按企业的实现利税、资金利税率、劳动生产率,固定资产增殖率等综合经济指标定量评价分级。分别达到不同级别企业的经营者,工资收入可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1--3倍。经营性亏损企业的经营者,酌情减少或不发工资奖金。使经营者工资收入的多少,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