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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粮食、外贸、旅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问题解答

  粮食企业的报表按“商业企业、粮油工业、饲料工业、运输企业、其他企业”设置。在过去的报表中,“商业企业”栏下还按商品分设“平价、议价”等小栏,今年,考虑到大部分地方粮油价格已经放开,再按商品分栏意义不大,而且,按商品分栏许多项目不好填列,因此,今年的决算报表中不再按商品分栏。
  问:企业应收的政策性补贴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报表中如何反映?
  答:商业、粮食、外贸企业应收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性补贴,在(93)财会字第35号文(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中作了补充规定,企业应增设“应收补贴款”和“补贴收入”两个科目,核算应收财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给予的各项政策性补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出应收的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企业实际收到财政等部门拨补的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企业年末应收未收的各项政策性补贴款,应在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补贴款”项目反映。补贴收入计入“损益表”的“补贴收入”项目内。
  问:外贸企业出口商品应退的税金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在报表中如何反映?
  答:按照《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外贸企业出口商品应退的税金,作为冲减出口商品的销售成本处理,在核算时,在“应交税金”科目的借方反映,即企业计算出应收的出口退税款时,借:应交税金--应收出口退税,贷:商品销售成本--出口商品销售成本;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金--应收出口退税。
  为了真实、清楚地反映企业出口退税的全面情况,也考虑到企业具体操作的方便,在财政部下发的(93)财会字第35号文中,对上述做法进行了一些调整,规定企业应增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核算企业出口商品应收的退税款。企业计算出应收的出口退税款时,借:应收出口退税,贷:商品销售成本--出口商品销售成本;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出口退税。
  按照上述调整,在今年的年度会计报表中,单列了“应收出口退税”项目,反映企业出口商品应退的税金,具体包括两部分,一是上半年发生的由“国内帐款结算”科目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科目的年末应退未退的税金,二是下半年发生的直接记入“应收出口退税”科目的年末应退未退的税金。
  问:国有商业企业被“改、转、租企业”占用的资金应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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