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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粮食、外贸、旅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问题解答

  答:国有商业企业被“改、转、租企业”占用的资金,在原《国营商业会计制度》中,单独设置了“改转租企业占用固定资金”、“改转租企业占用流动资金”和“改转租金业占用专业资金”等科目进行核算,新制度中取消了这些科目,对改转租企业占用的各项资金,国有商业企业应视同对外投资处理,在填制年末会计报表时,应包括在“长期投资”项目中,并应在“被改转租企业占用资金”项目中单独反映。
  问:“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什么内容?“调帐转入数”项目应该怎样填列?
  答:该项目反映企业年末尚未摊销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该项目下的“其中:调帐转入数”项目,反映企业执行新制度调帐时,由其他科目转入“递延资产”科目的年末尚未摊销的数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由原“待摊费用”科目转入数,即原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超过一年的待摊费用;
  (2)由“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转入数。按照35号文的规定,原“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余额中,属于借款利息的部分,先冲减专用基金,未抵冲的利息部分及待核销基建支出中的其他支出,应分别摊销期限分别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其中转入“递延资产”科目的部分年末尚未摊销数即应包括在本项目中;
  (3)由“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转入数。按照35号文的规定,原“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核算的待转已完工程记录的应付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报经批准后冲减专用基金,不足的部分转入“递延资产”科目,其年末尚未摊销的部分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4)未抵冲专用基金的老贷款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以及老贷款新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调帐办法的规定,企业1993年6月30日以前借入的老贷款已经发生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应先冲减有关专用基金,未抵冲的部分分别摊销期限转入“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科目,其转入“递延资产”科目的年末未摊销的部分包括在本项目内;尚未冲减的以及以后新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要记入‘“财务费用”科目,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先记入“递延资产”科目,分期转入“财务费用”科目,对于转入“递延资产”科目的年末尚未摊销的部分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5)由“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科目转入数。按照调帐的有关规定,如果企业原“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应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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