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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南山基金管理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南山基金管理
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7年6月11日)


南山基金管理公司:
  最近,国务院证券委会同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对南山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南山基金)违规炒作石家庄国际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大厦)股票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南山基金以下违规行为:
  一、集中资金操纵市场
  经查实,自1996年11月以来,南山基金集中巨额资金(9525万元)以 16个帐户连续大量买入国际大厦股票。11月6日南山基金在光大深营二 部从每股10.40元开始大量买入国际大厦股票,3天内建仓(买入)141万 股,占国际大厦流通股的9.4%。11月20日、22日在南方华联先后买入110万股,11月下旬在其他几个营业部利用其他帐户连续买进。到11月底南山基金通过16个帐户连续买进,实际控制筹码450万股,占国际大厦 流通量的30%,其中金耀康工贸公司帐户持205万股,成为该公司流通 股第一大股东。此时,国际大厦股价已被拉高至21元左右。南山基金在连续买入该公司股票的同时,多次利用自己不同的帐户对该只股票作价格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以制造成交活跃的假象。12月6日南山基金 在光大深一部买入51万股,卖出10万股;在招银福田买入19万股,卖出26万股;12月9日在光大深一部买入59万股,卖出2万股;在招银福田买入15万股,卖出23万股,合计买入144万股,卖出61万股,自买自卖量 占42.4%。截止1996年12月,南山基金持有国际大厦股票521万股,占该公司流通股的35%。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禁止证券欺诈办法》)第七条所述“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规定;构成《禁止证券欺诈办法》八条第(五)项所述“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所述“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股票市场价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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