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1997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2日)
1997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要按照《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要求,结合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加强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为保证今年普通中专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关于编报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精神,今年国家教委仍只下达指导性计划。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中专学校办学条件的可能,安排招生计划;要严格按学校办学条件审核所属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不得超越办学条件安排招生计划,不得在非普通中专学校安排普通中专招生计划,以确保教育质量。要注意生源分布情况和专业结构问题,坚持实事求是,按需培养,对社会需求较少的专业要减少或暂停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汇总审核各学校招生来源计划后,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增大招生来源计划的透明度。未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得安排招生。要保证招生计划的严肃性,招生计划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再调整。招生计划一般应分配到地区或市,不宜层层下放。
二、在部分省、学校实行招生“并轨”已取得了基本经验的基础上,1997年有条件的地区和部委均可实行招生“并轨”。已实施招生“并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把招生工作的重点放在招生计划的编制、招生收费、招生办法及配套改革措施的研究制订上,以确保此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实行招生“并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工作应按国家任务计划的管理办法执行,同一地区只划一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对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中专学校可提前一个批次录取。对报考农业、林业、水利、地矿、石油、煤炭、测绘、气象等艰苦行业(专业),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放宽一到二个分数段投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