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立卷
完成上述业务环节后,应将交单委托书、托收委托书留底及其他凭证分类立卷,以备结汇或核查。
六、其他处理
1.凡收到代收行有关付款人拒受单据或拒付的函电,我行应及时通知客户,并注明“请在X天内函复我行处理意见”。收到客户书面回复后,调出所有原始档案,及时函/电告代收行。若客户迟迟不作答复,代收行可在发出拒付/拒绝承兑通知书后60天后退单。收到退单后,我行应及时通知客户,并将单据退给客户。
2.客户如欲减额、延长付款期限或改变交单条件等,必须凭客户的书面意见及有关经贸委和外管部门的批文(如需要)方可办理。
七、结汇处理要点
结汇处理要点请参照信用证项下结汇处理要点执行。
第三节 光票托收
一、业务受理及审核
(一)客户委托我行办理光票托收业务需提交光票托收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明确托收的票据在款项入账后,如因国外银行拒付而遭退票,我行保留向其追索的权利。
(二)光票托收申请书是客户与我行的责任契约,因此,在受理业务时,需审核申请书填写的票据内容与票据所载是否一致,票据的要素是否齐全、完善,表面是否存在缺陷。
(三)我行需审核背书人与抬头人及收款人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要求。如经背书转让,该转让是否符合票据流通和我国外汇管理的规定。
(四)客户要求我行办理各种票据、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的托收及咨询业务,一律凭正本办理,持影印件要求咨询、确认的,我行不予办理。
(五)凡发现的伪冒票据,我行应予以没收并加盖“伪冒票据”章归档保存。
(六)非自由兑换货币票据不予受理。
二、光票托收掌握的要点
(一)光票托收应针对不同客户委托的各类票据,选择恰当的托收方式。对陌生的、异常的大额票据、出票行资信有疑问的票据、资信有疑问的客户委托的票据应采取收妥贷记方式。有疑问的票据应单独缮制委托书,并附面函提示代收行注意。对于用于“投资”、“贷款”或“抵押”等目的的大额票据,应先查询并核实真伪后再办理托收。注意积累材料,对诈骗多发地区的票据予以特别注意,谨慎处理。
(二)光票托收应本着收妥入账、不予垫款的原则。
(三)对以我行系统内其他分支行为付款行的汇票,原则上按照托收方式办理。
(四)接受客户的委托后,我行应根据票据的种类、币别、金额、付款地区、收款人资信情况,确定采用“立即贷记”或“收妥贷记”的托收方式。
(五)我行已与代收行签订有关“立即贷记”协议的,应按有关协议执行。
(六)“立即贷记”方式收汇快、费用低,但存在退票风险,适用票据范围有一定限制。下述票据不采用“立即贷记”托收方式:
1.过期或未到期的票据;
2.曾遭拒付的票据;
3.票面有更改、损坏的票据;
4.没有磁性油墨的票据(美国以外银行出票的除外);
5.票据的付款行没有详细地址;
6.其他不符合“立即贷记”协议条件的票据。
(七)“收妥贷记”方式收汇安全系数高,但收汇时间长,费用较高,小额票据不宜采用此方式收款。
(八)凡我行办理托收的票据,在票据正面加盖划线章(注意不要盖在磁性号码位置),背面作确认背书。与代收行另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对背书位置、颜色有具体规定的票据应按有关规定背书。
(九)应遵循减少中间环节、拉直汇路、加速收汇、降低费用的原则,根据付款行和票据货币,合理、正确地选择代收行和索汇路线。各行应根据业务实践,对代收行收汇、退票、费用、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择优使用。
(十)根据确定的托收方式、代收行和索汇路线,缮制光票托收委托书(旅行支票应单独缮制托收委托书)。委托书需明确以下内容:
1.该笔托收是采用“立即贷记”还是“收妥贷记”方式;
2.对代收行的偿付指示;
3.对于付款行拒付或退票的处理方法。
(十一)我行办理托收的票据,寄出前必须缩微或影印,并将有关的缩微或影印件立卷备查。
(十二)美国财政部支票是美政府用于偿付其直接债务的支付工具,由美政府机构签发并直接寄给受益人。由于其为政府票据,清算过程较为特殊,必须由美商业银行通过美交换系统办理,美国财政部及其代理美国联邦储备银行不接受美商业银行直接向其提示收款的财政部支票。因此对于美国财政部支票,我行只能采取立即贷记方式,不能采取收妥贷记方式办理托收。美财政部支票退票时间较长,有时需数月之久,且美国联邦储备银行规定可在付款日后18个月之内随时追索已付票款。由于美国财政部支票情况特殊,办理其托收业务应按以下掌握:
1.只办理支票受益人本人提示的美国财政部支票,已转让的不予办理。
2.了解支票来源,受益人是否与美国政府机构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直接从美国政府机构处得到支票。
3.认真审核支票真伪,注意金额、受益人、日期是否涂改。
4.向客户申明我行保留追索权。
5.该种支票通常金额较小,对大额支票注意防范诈骗。对可疑支票,可通过美驻华使、领馆了解支票真伪情况。
(十三)美国邮政汇票中注有“negotiable only in the U.S. and possessions”字样的,仅限美境内流通;无此字样的,为“国际邮政汇票”。我行只受理国际邮政汇票托收业务。
三、光票托收款解付
我行收到代收行的贷记报单后,应根据不同的托收方式分别进行处理。
(一)采用“立即贷记”方式的,需在协议规定的退票期未收到退票通知方可解付,但根据协议需要代收行通知确认付款的,需在收到代收行的付款确认电后办理入账。
(二)采用“收妥贷记”方式的,待起息日后即可解付。
四、退票的处理
(一)采用“收妥贷记”托收方式,在收到代收行的退票通知或退回的票据后,需及时通知委托人办理退票手续。
(二)采用“立即贷记”托收方式,在收到代收行的退票通知及退回的票据后,按以下办法处理:
1.迅速传递,严格签收,如有疑问及时查询。
2.退票在协议规定的退票期内通知的,已收到的头寸不予解付,通知委托人办理退票手续。
3.退票超过协议规定的退票期限,我行已将票款按正常程序解付者,若退票理由为非“伪冒”等不正常原因,我行应协助代收行向客户追索。如客户与付款人双方解决票据纠纷,我行将票款退回代收行;如因代收行失误,使客户遭受损失,我行应向代收行据理交涉,不接受退票。
4.若票据是由于伪造、欺诈等原因而遭退票且我行已解付时,我行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向委托人行使追索权。
(三)代收行退回的票据,需对我行的背书作注销处理后方可将正本票据签退委托人。
(四)退票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五、查询催收
(一)超过1个月的未收妥款应及时向清算部门及代收行查询。
(二)超过2个月的未收妥款应做专门查询处理。
第四章 汇款业务
第一节 汇出国外汇款
一、业务受理及审核要点
(一)委托我行办理汇出汇款业务的客户须提交收汇、结汇、售汇、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有效凭证、汇出汇款申请书及银行支款凭据或现钞。
(二)汇款申请书是我行办理汇款的依据,也是汇款申请人和我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契约,因此,在受理汇款业务时,需审核汇出汇款申请书的内容是否清楚与完整,双方的责任义务是否明确。汇款申请书必须注明汇款方式、金额、收款人名称、地址或收款人的开户行名称、地址、账号、汇出款项的来源,同时,还应注明有关国外费用由谁负担。除港澳地区外,必须用英文填写汇款申请书内容。
(三)我行须按规定对有效凭证的有关项目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
(四)对公客户从其现汇账户支付汇款时,我行需审查其所汇款项是否符合账户的支付范围。在保税区注册的企业,向保税区以外的银行申请汇款时,应凭当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款。
(五)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户存款可以汇出境外;外钞户汇款在2000美元以内的,由存款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审核;2000美元以上、5000美元以内的,凭当地外汇局核准件办理;5000美元以上的,凭国家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外钞汇出汇款掌握原则同外汇户。
(六)对货到付款项下汇出汇款,我行应凭客户提供的有效商业单据、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及/或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进口核销单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第三联后附有效商业单据及报关单归卷。对有疑问的核销专用进口报关单或一次付汇金额超过50万美元及以上的核销专用进口报关单,应按规定向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签发海关进行“二次核对”。
二、汇出汇款的掌握要点
(一)原则上我行应按照汇款人的指示,采用电、信、票汇三种方式之一办理汇出汇款。但由于美国、加拿大地区不接受信汇汇款的委托,故对于收款人在美国和加拿大地区的汇款,我行不采用信汇方式汇款。汇往受美国经济制裁国家的款项,应通过其他国家银行办理,以免汇款被美国政府冻结,造成损失。
(二)我行各级机构应遵循拉直付汇路线、减少中转环节、减轻费用负担、提高汇款效率、缩短解付周期的原则,同时考虑收款人所在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选择汇入行。选择顺序如下:
1.位于汇款货币清算中心的海外、港澳联行或与我行有账户关系的代理行。
2.与我行有汇款货币账户关系的收款人开户银行。
3.与收款人开户银行有汇款货币账户关系的代理行。
(三)若受理汇出汇款业务的分支行与汇入行(解付行)没有印、押关系,不能直接办理汇款,可通过管辖分行或总行转汇。汇款委托行应将汇款申请书内容及汇款头寸一并划至转汇行,要求转汇。转汇行按电划电汇、信划信汇的原则,根据委托行的要求对外发出汇款指示。
(四)电汇必须严格按照SWIFT标准格式对外发出MT100汇款指示和MT202头寸拨付指示,各场次必须标准规范书写。
(五)信、票汇必须在信汇委托书或汇票上注明头寸偿付办法,汇票的付款行必须是我行的账户行。除客户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应开具中心汇票。海内外联行之间开出的10万美元、100万港币、6万英镑、15万马克、50万法国法郎(或等值10万美元其他货币)以上的汇票,出票行应主动向付款行逐笔发加押证实电。付款行对没有收到加押证实电的大额汇票,应采用其他方式确认汇票,不得以未收到加押证实电为由拖延甚至拒绝解付。
(六)电汇原则上一笔一押,并经相应的授权人员签发,不向汇入行寄发电报证实书。信、票汇需经相应授权人员签发,票汇不向付款行寄送票据。不得预签空白汇票。
(七)对于单笔金额达到或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汇款及其他非常规汇款业务,各行应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当地外汇局备案。
三、汇出汇款账务管理要点
(一)我行汇出汇款一律通过“832汇出汇款”科目核算,逐笔记账。
(二)通过总行开在国外联行、代理行账户清算汇款头寸的电、信汇,需在电汇的2个工作日内、信汇的7个工作日内将汇款头寸上划总行,同时核销汇出汇款科目账。
(三)通过国外代理行开在总行的账户清算汇款头寸的电、信、票汇,需在汇出款项的同时将汇款头寸上划总行,并核销汇出汇款科目账。
(四)通过汇出行在国外联行、代理行开立的分户账清算汇款头寸的电、信汇,依照各行情况自行规定清算头寸及核销账务的办法。
(五)票汇在付款行解付汇票后,凭付款行的解付通知清算有关汇款头寸,并核销汇出汇款科目账。
(六)加强对汇出汇款科目的账务管理,对于长期未解付的,自汇出之日算起,超过一年者,应转入“832汇出汇款”科目下“待解付汇款”专户,抄列清单,指定专人严格管理。
(七)汇票作为重要空白凭证,应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严格领用、核销等制度。
(八)汇款申请书应作为832科目传票附件长期妥善保存,汇出汇款业务需定期分货币轧打账实。
四、汇出汇款的退汇、挂失止付
(一)电、信汇的退汇需由汇款人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汇款回单,汇出行凭以向解付行要求退汇,待接到解付行同意退汇的答复并收妥汇出款项后,方可办理退汇。
(二)票汇的退汇需由汇款人持原汇票正本办理并背书,由出票行注销原汇票,办理退汇手续。
(三)汇票的挂失止付应由汇款人向出票行提出书面申请,出票行凭以向付款行发出止付通知,待接到付款行同意止付的回复,在汇票有效期满加上一个邮程后才能办理退款。如汇款人要求立即另开新票,汇款人需出具担保,出票行在保留追索权的前提下,方可办理。
(四)若汇票在挂失、止付前或途中,付款行已办理解付,由汇款人承担损失。
(五)对已办理退汇或退款的汇出汇款,汇出行在收到头寸后,应以反方向核销汇出汇款科目并办理退款手续。
第二节 国外汇入汇款
一、汇款通知的审核要点
(一)对汇入的电、信、票汇,需核对其密押或印鉴。如有不符,应速向汇出行查询。未收到汇出行的证实答复,不能办理解付手续。
(二)对汇款通知中头寸偿付条款进行合理性和可行性审查。若偿付条款我行不能接受,应向汇出行提出更改要求;若汇款通知没有注明头寸偿付条款,应要求汇出行予以明确。
(三)收款人的名称、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是否清楚、明了,若收款人在我行开户,其账号与户名是否相符。
二、汇入汇款解付的掌握要点
(一)汇入汇款应以“收妥头寸”为解付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