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行国债券代保管凭证清理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国债信誉,保护国债投资者利益,财政部曾下发《关于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的“国债券代保管凭证”的通知》(财国债字[1995]4号),规定从1995年3月15日起,凡是经营国债的机构,在开展国债券代保管业务中,一律使用财政部监制的“国债券代保管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并制定了具体使用办法。从“凭证”的使用情况看,虽在规范国债代保管业务、方便国债投资者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机构擅自扩大“凭证”使用范围、利用“凭证”进行违规交易等情况,严重扰乱了国债市场的正常秩序。为维护国债信誉,确保国债投资人持有国债的安全性,保证国债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决定从1997年5月1日起暂停开具新的“凭证”,并对“凭证”领用情况进行清理,具体规定如下:
1.“凭证”清理工作从5月1日起至6月20日止,由各地财政厅(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地财政厅(局)应首先对“凭证”领取的备案情况进行认真清理、造册,根据备案的记载对本地区各国债经营机构“凭证”的领、用、余情况进行清理,将各机构还未使用的“凭证”收回,连同财政部门剩余的“凭证”一并封存。根据清理、回收情况汇制准确的本地区“凭证”领、用、余情况报表,于6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