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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开办家庭责任保险条款的通知[失效]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司法或仲裁部门做出的赔偿责任判决书或裁决书和有关事故证明,发生人身伤亡时,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
  第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受损财产能够修复的,本公司承担修理费用,受损财产不能修复的,本公司按损失发生时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减去残值后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使他人人身伤亡时,本公司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给付表》规定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赔偿金额合计以累计赔偿限额为限,赔偿金额合计达到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索赔。如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本公司可按条款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积极协助本公司共同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期限,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在此期间如不行使,则自动丧失索赔权。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可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或诉讼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附件2:

家庭责任保险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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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 ┃
┃  1万元    │   2万元   │   5万元    │   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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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2.8‰  │   2.4‰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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