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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做好今年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小麦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做好今年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小麦工作的通知
(农机发[19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公安、交通、机械、物价厅(局、委)、石油公司,黑龙江农场总局:
  1996年,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计委、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与部分省(区、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开展的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小麦(以下简称“跨区机收”)工作,获得了圆满成功,为夺取夏粮丰产丰收做出了贡献,也为搞好农业社会化服务和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农机化道路提供了新的经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要求进一步把这项工作组织好。经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机械部、国家计委、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共同研究,决定今年在更大范围内组织跨区机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跨区机收工作的领导。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机械部、国家计委、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联合成立跨区机收小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跨区机收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部农机化司。参加跨区机收工作的省(区、市)、地(市)、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临时领导小组,请政府领导担任组长,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由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跨区机收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农机、公安、交通、机械、物价、石油等部门要继续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工作。
  二、切实加强跨区机收的组织管理。申请参加跨区机收作业的机手,必须持有农机监理机关核发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和操作证,机车牌证齐全,技术状态完好。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机车所在县( 市、垦区)农机部门发给《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以县(市)为单位统一组建机收服务队,确定专人负责,统一标志,由县跨区机收领导小组统一调度。《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省农机、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部门加盖公章(数量较多的省, 可由各省按照农业部规定的统一式样和编号印制,由省农机、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部门加盖公章),一车一证,严禁涂改、复制、 转借或挪用,用后及时收回。跨区机收期间,机车凭《作业证》可以在除高速公路、 全封闭汽车专用道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联合收割机在道路上行驶时, 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并注意避免影响其它车辆通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提供通行便利,对没有显见违章的机车不得拦车检查。参加跨区机收的联合收割机在转移过程中需通过公路、 桥梁等收费站时,凡持《作业证》的,交通部门要免费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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