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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关于“九五”期间加强污染控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关于“九五”期间加强
污染控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1997年2月14日)


  为进一步落实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现2000年力争使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的目标,按照《决定》的要求,“九五”期间,各级环保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确保实现2000年污染控制目标。
  一、强化“达标排放”,加快限期治理按照《决定》中关于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的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所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必须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达标排放计划,并提出达标措施。
  2.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会同同级综合经济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达标排放计划进行审查,编制本辖区达标排放的限期治理计划。首先安排的限期治理项目应当是重点控制区域、流域内超标排污的工业企业以及排放污染物总量大、污染危害突出、扰民严重的工业企业。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限期治理计划依法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各级环保部门对达标无望的企业,要尽早向政府提出建议,予以关停并转。
  4.各级环保部门应会同同级计委、经贸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限期治理项目的执行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并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对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由下达限期治理的同级政府环保部门组织验收;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的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产或转产。限期治理计划及其完成情况应予公布,以接受公众监督。
  5.省级以上环保邪门应加强对造纸黑液、酿造及染料化工废水、二氧化硫、工业窑炉烟尘、新老机动车排气、工业和文通噪声以及危险废物等污染的实用治理技术的筛选、示范和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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