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要定期检查和公布各地实施总量控制的进展情况。
三、采取从严管理措施,控制“三河”“三湖”和“两区”污染
按照
《决定》中关于“要认真解决区域环境问题”的要求,有关环保部门应按照国家确定的“三河”“三湖”和“两区”的环境质量控制目标,制定总量控制计划,采取从严管理措施。“三河”“三湖”和“两区”内的总量控制指标严于《“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要按“三河”“三湖”和“两区”内的总量控制指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制度。
1.为实现淮河、太湖水体变清,要求淮河流域于1997年底、太湖流域于1998年底确保全流域工业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不达标的污染源一律停产治理或关闭转产。在达际排放基础上实施排放污染物总量核定制定,按总量控制规划将总量指标层层分解,确保实现2000年的总量控制目标。
2.必须加强对已关停的5000吨以下小型化学制浆造纸和其他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反复。
3.有关省、市环保部门应协助政府于1997年底完成海河、辽河、巢湖和滇池污染防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并抓紧制定实施计划。“三湖”污染治理还应采取生态防护措施,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和洗涤剂,切实减少面源污染物入湖。
4.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应于1997年底前提出“两区”内排污单位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报政府批准实施。凡达不到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使用低硫煤或建设配套脱硫装置等措施以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5.在“三河”“三湖”和“两区”内没有排放污染物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可以有偿使用由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的其他企业的排污指标,否则不许建设。
6.国家环保局将按照
《决定》中关于“排污费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会同国家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收费新标准,在“三河”“三湖”和“两区”内选择若干个城市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收费新标准试点工作。
7.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本辖区内的重点污染控制区域,实施从严管理措施。
四、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按照
《决定》中关于到2000年“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环境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的要求,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保部门应在1997年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实现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标的计划,提出具体措施,报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环保局备案。其它城市也应抓紧制定计划,逐步实现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