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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关于“九五”期间加强污染控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九五”期间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促进城市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标的主要措施:
  1.加快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工作。1997年底以前各市(地)、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水、气、声和辐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划定或调整功能区,报省级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继续深化城市环境定员考核制度。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法》,全面实行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采用统一的考核指标,建立健全城市环境定量考核制度的运行机制。在此基础上,开展创建环境保护示范城市活动,争当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环保局从1997年起对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各省应对省辖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
  3.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转,达到规定的要求。
  4.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地级城市于1998年底前、县级城市于1999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的整治和污染源的治理,确保饮用水源水质达标。
  5.充分发挥已有集中供热设施的作用。自1997年起城市热网所及范围不允许新建分散供热锅炉,已有分散供热锅炉应要求限期拆除。超过限期的,不再允许使用。
  6.所有大、中城市市区内的民用炉灶(包括居民、餐饮服务业炉灶、机关、企事业炊事炉灶、茶浴炉以及0.7MW以下采暖炉,下同)到1999年底禁止燃用原煤。
  7.在建设和巩固城市烟尘控制区的工作中,应增加烟尘、粉尘总量控制内容;在城市新区建设中应同时开展烟控区建设。
  8.加大对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的力度。各级环保部门依据国家环保局授权的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对新生产车进行监督管理,未达标的新车一律不允许出厂,不准销售。到1998年底所有大、中城市的在用车应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否则不允许上路行驶。
  9.加强城市交通噪声和施工噪声的污染防治。大、中城市通过敏感建筑地区的交通干线两侧应逐步建设隔声屏障或对临街敏感建筑物采用隔声设施。各地环保部门对噪声扰民的建筑施工工程应限制其夜间施工时间或令其采取防治噪声措施。
  10.加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储存、处置场所征收排污费。到2000年,所有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要求,实现危险废物零排放。届时对仍有危险废物排放的单位,应依法责令其停止关闭。
  11.积极推行废物交换。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建立废物管理中心,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到2000年,所有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对新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达不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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