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加强城市电磁辐射的管理。
五、推行清洁生产和清洁能源,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推行清洁生产和使用清洁能源是实现总量控制的一个重要途径。
1.国家环保局将选择10个工业行业、100个市县的1000家企业,组织进行清洁生产试点示范,培训一万名掌握清洁生产知识相方法的工程设计人员、企业领导和工人。要开展化工、轻工、冶金、建材等行业中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推广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成果。
2.国家环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污染行业分批制订清洁生产评价指标。市(地)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将清洁生产环境审核逐步纳入环境管理制度,以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作为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依据。要帮助有条件的企业完成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的认证工作。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产品、原材料、中产工艺等方面的内容,并要求其符合清洁生产评价指标要求。
4.各级环保部门应协同各级经贸委监督企业限期停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并防止易地转移。
5.国家环保局将协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制定《推行煤炭洗选加工的管理条例》。
国家环保局将会同煤炭部按照烟尘和二氧化硫总量控制要求,划定限制开采的或必须配备洗选设施的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含硫含灰限值。各级环保部门对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环保部门应会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采取有效的行政和经济措施,充分发挥现有煤炭洗选设施能力。凡有条件供应洗选煤的地区,必须燃用洗选动力煤。
6.积极推行使用无铅汽油。国家环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2000年前实行无铅汽油的实施方案。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无铅汽油储存、运输和供应的监督管理。
六、加强污染控制的法制建设,完善法规标准配套按照
《决定》中关于“要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体系”的要求,结合实现2000年污染控制目标的需要,继续完善国家和地方污染控制的立法,制定或修订配套的专项法规和标准。同时要认真履行有关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加强执法的基础能力建设。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配合地方人大和政府,根据国家的污染控制法规,结合当地特点,制定地方污染控制法规或管理办法,包括落实《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具体办法。根据国家环境标准制定必要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现有地方环境标准进行清理,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报批准机关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