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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会计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公司会计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保发[1997]118号 1997年5月12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各附属机构,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分公司:
  财政部根据当前经济形势的需要,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对会计证管理的现状,对《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重新制定了《会计证管理办法》(财会字(1996)18号)。为贯彻、落实《会计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规范中保集团所属机构的会计证管理工作,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会计证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接此通知后,各级公司要对会计岗位工作人员持证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并根据清理结果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者,要进行必要的培训、考试(考核)。对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后取得会计证持证资格的人员,要做好为其申请、领用会计证的工作。
  特此通知。

  附: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会计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系统会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级公司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提高会计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会计证是具备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取得会计证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财经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及技能,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第三条 财政部印发的《会计证管理办法》规定: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会计人员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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