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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发卡银行取款,也可凭卡和密码在ATM上取款。
  在ATM上取款的,每天最多可取四次,每次最高不超过1500元。
  第七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牡丹卡特约单位的POS上转账结算,也可凭卡和密码通过ATM办理有关账户之间的转账。
  第八条 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牡丹灵通卡和个人密码,对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负全部责任。
  持卡人遗忘密码,应凭卡和身份证明到原发卡银行办理密码更换手续。
  第九条 持卡人遗失牡丹灵通卡,应立即就近向发卡银行书面申请挂失,并由持卡人承担发卡银行受理挂失前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条 持卡人需按年交纳手续费,初次办卡或补办新卡需交纳工本费。
  持卡人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无须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在异地存取现金,须按存取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手续费。
  持卡人申请挂失,应按规定交纳挂失手续费。
  持卡人在非中国工商银行ATM等电子机具上存取款和转账结算,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
  上述手续费由发卡银行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收费标准》向持卡人收取。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储蓄所开户并以活期储蓄存折账户作为基本账户的,活期存折未登折发生额记录最多为五十笔;持卡人未登折发生额在五十笔以上的,则卡片不能在ATM和POS上正常使用,须到储蓄所补登发生额明细记录。
  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开户并以专用活期存款账户作为基本账户的,发卡机构定期向持卡人寄发对账单,持卡人接到发卡机构对账单需及时核对发生额和账户余额。发卡机构为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服务的,持卡人也可通过电话银行查询余额,发卡机构不再寄发对账单。
  第十二条 持卡人未使用活期储蓄存折,而是以发卡机构对账单核对账务的,若通信地址变更,须书面通知发卡机构。
  第十三条 牡丹灵通卡不设有效期,可长期使用。如卡片损坏,发卡银行负责更换新卡。
  第十四条 牡丹灵通卡以活期储蓄存折账户为基本账户的,活期存折挂失后,该账户即停止使用,同时,牡丹灵通卡也不能在POS上使用,但可凭卡在ATM上使用其他指定的相关账户。所有相关账户挂失或销户后,该卡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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