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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关于加强不良贷款管理化解贷款风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关于加强不良贷款管理
化解贷款风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总函字[1997]第139号 1997年3月27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关于加强不良贷款管理化解贷款风险的实施意见》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关于加强不良贷款管理化解贷款风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行信贷资产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建设银行深化信贷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与信贷机构调整方案》对信贷资产质量监管的原则和要求,对不良贷款的管理和相关的风险化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不良贷款管理的涵盖范围和管理的目标、原则
  (一)不良贷款管理的涵盖范围
  我行不良贷款管理的范围涵盖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对外提供信用担保及各类进出口贸易融资(如信用证开证额度、进出口押汇、进出口托收押汇、打包放款)业务等全部本外币信贷资产,包括各类不良贷款、汇票承兑垫款、贴现未收回款项、信用证垫款和对外提供信用担保的垫款,以及欠息贷款。
  (二)不良贷款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不良贷款是现实的高风险资产,不良贷款管理的目标是化解不良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促进信贷资产稳健经营。不良贷款管理应坚持运用法律保障和寻求政府支持相结合、转换银行信贷经营管理机制和支持企业改革相结合、增量贷款投入和存量风险化解相结合的原则,注重预防为主、化解为辅,灵活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防与治并举,以全面提高不良贷款催收、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二、贷款形态的分类、认定及其归口管理
  (一)贷款形态的分类标准
  贷款形态的分类按《贷款通则》的规定原则和我行对不良贷款的管理需要确定。贷款形态分为正常贷款、不良贷款、欠息贷款和展期贷款,不良贷款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1.逾期贷款指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各类贷款及其他信贷资产(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2.呆滞贷款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2年(含2年)以上仍不能归还的各类贷款和其他信贷资产,以及贷款虽然未逾期或逾期不到2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各类贷款和其他信贷资产(不含呆账贷款)。
  3.呆账贷款是指以下几种情况的贷款: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各类贷款及其他信贷资产;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各类贷款及其他信贷资产;
  (3)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还清的各类贷款及其他信贷资产;
  (4)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各类贷款及其他信贷资产。
  4.欠息贷款是指本金虽未逾期但连续欠息2个结息日以上的各类贷款(不含呆滞、呆账贷款)。
  5.展期贷款是指经建设银行审批同意延期归还的贷款。
  6.正常贷款是指上述逾期、呆滞、呆账、欠息、展期贷款之外的各类贷款及其他信贷资产。
  (二)贷款形态的认定、贷款的展期和不良贷款的归口管理
  贷款形态的认定工作和不良贷款的综合管理由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逾期贷款的常规管理工作由各级行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呆滞、呆账贷款的盘活和资产保全工作由资产保全部门负责。贷款的展期和贷款形态的转化均按照总行每年确定的各级经营机构信贷授权权限分别由一级分行或总行审批。
  贷款的展期根据信贷授权权限的不同,分别由一级分行或总行审批,其中授权额度以内的贷款展期由所辖一级分行审批,授权额度以上的贷款展期由总行审批。对BBB级以下(含BBB级)客户,原则上不予贷款展期。
  逾期贷款转化为正常或呆滞、呆账贷款以及呆滞、呆账贷款转为正常贷款的,根据信贷授权权限的不同,分别由一级分行或总行信贷管理部门认定;呆滞和呆账贷款经认定后由信贷经营部门移交资产保全部门采取资产保全措施,信贷经营部门向资产保全部门移交呆滞和呆账贷款时应同时提交经信贷管理部门认定的该笔贷款“催收逾期贷款工作总结报告”和有关贷款档案材料,并继续配合资产保全部门进行盘活资产化解风险工作。
  三、不良贷款管理的政策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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