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
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有关条款解释请示的答复
([1997]国土[籍登]字第10号)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沪房地籍[1997]93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1989年7月5日印发、1995年5月1日已停止执行的《
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
十三条中“其他农民集体成员”包括外省市农民,但本条仅是针对农民购房后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而言,至于外省市农民是否可在你地区购房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的法规及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