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制止部分地方电视台切换中央电视台广告的通知
(广发社字[1996]6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
最近,据全国各地广告播出监测网反映,一些省、地(市)级电视台自行切换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和《天气预报》之间的广告以及其他节目设的广告,市、县电视台切换省台广告,插播本地的广告,甚至发生个别电视台拍卖中央电视台和省电视台黄金段位广告时间的事件,这种严重的侵权行为是极端错误的。为了进一步加强电视广告宣传的管理,制止这一现象的再度发生,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1.各地电视台、转播台、差转台必须继续严格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宣传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完整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节目的通知》(广发办字〔1993〕836号),把转播好中央台和省级台的广播电视节目当做自己首要的任务。自办频道中转播《新闻联播》。《天气预报》亦应完整转播。
2.各地电视台、转播台、差转台在转播中央电视台节目时,不得以任何形式中断节目和插播自办节目,不得任意切换中央台广告或以游动字幕等形式干扰中央台节目的完整转播。
3.被侵权者(包括各级电视台)可以向侵权者提出经济赔偿,以杜绝侵权现象的发生。
4.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如若发现有继续违纪的电视台,我部将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罚。
5.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近期对所属各地(市)、县转播中央台节目的情况做一次专门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做法要限期纠正。并将检查及处理结果报我部社会管理司。
广播电影电视部
199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