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调整《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操作规程》
有关内容和下达二季度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
(1996年4月29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总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批准通过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局部调整办法和核定的1996年二季度存贷比例指标(详见附件一)下达给你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操作规程》的调整内容
(一)调整季度存贷比核定的基数和包括的范围。将规程规定的“以上季度旬平均存贷比考核结果作为下季度核定比例的依据”,调整为“以各分行年初存贷比为基数,核定每个季度的存贷执行比例,并以上季旬平均存贷比考核结果作为下个季度分类设定新增存贷比的依据”。将房地产信贷部的存贷款年初数及各分行上年末仍未进大帐的帐外贷款一并纳入年初数计算,每个季度对各分行考核时也相应纳入。上年末违规核算的存款考核时从新增存款中扣除(按建总函字[1996]第156号文第五条执行)。
(二)对存款超常增长(指超过预测增长率)后的贷款投放进行适当控制。原则是在坚持多存多贷的同时,分类有区别地加以控制。即:
1.分类存贷比为一类的分行,其超存部分仍按核定的余额存贷比掌握发放贷款;
2.分类存贷比为二、三类的分行,其超存部分按核定的新增存贷比加10个百分点掌握发放;3.分类存贷比为四、五、六类的分行,其超存部分按核定的新增存贷比加5个百分点掌握发放。
从二季度开始,在核定下达余额存贷比例时,同时核定下达新增存贷比例指标。
(三)适当放宽对季末时点数的控制。对各分行存贷比例执行结果仍按旬平均和季末时点数实行双重考核。但将原“季末存贷比不超过核定比例,季度中间上浮不得超过1个百分点(原存差行和今年一次性消化借差的分行不得超过1.5个百分点)”改为各分行旬平均存贷比和季末存贷比均可上浮,各分行上浮的不同幅度仍执行原规定。
(四)保证国家重点建设贷款的投放进度。将规程中“对新增重点类贷款超过其新增贷款30%的部分,总行在下达季度比例时进行调整”改为“各分行应按已下达项目计划先发放重点类贷款(即国家重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建贷,限上技改贷款,总行安排的国家重点项目新增储备贷款及安居工程贷款),季后总行根据年内重点类贷款实际到位累计数,按规定标准(重点类贷款超过新增贷款30%的部分)承认所增加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