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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九五”期间进口飞机征收进口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
“九五”期间进口飞机征收进口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078号)


海关总署:
  为支持民航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对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的地方航空公司一九九五年及“九五”期间进口飞机(包括租赁进口)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有关进口税收政策尚未清理之前暂按6%计征。在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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