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已获得其他方面国家级奖的项目,不得再申请本成果奖。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须填写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定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附件二)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附件三)各一式三份,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或者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还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对成果进行现场鉴定,并提交《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鉴定书》(附件四)一式三份和反映成果的录像材料(如申请成果为教材,可不提供现场鉴定和录像材料)。
  鉴定委员会应由同行专家7~9人组成,该成果完成单位的专家和完成人不得担任鉴定委员会成员。
  第十四条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须缴纳评审费300元。
  第十五条 设立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聘任。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评审组和办公室,办公室是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编印《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指南》,做好国家级奖申请、推荐的指导工作;
  (三)核查推荐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并分别提出 书面核查意见;
  (四)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疑点,要求推荐该成果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作出说明;
  (五)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组织对推荐的评奖成果进行现场考察;
  (六)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复查办公室提出的书面核查意见,分别认定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格;
  (二)评审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三)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